今年28岁的四川朱某,因和其父在长乐开店,用泡制,在长乐市场上卖出500斤。近日,长乐市法院一审判决朱某获刑1年6个月,其父也获刑1年并缓刑1年。
经审理查明,自2013年5月始,朱某在长乐租了一间店面,无证经营肉制品加工和销售。为求销售的鸡爪卖相好、易于出售,朱某在鸡爪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过氧化氢溶液(又称双氧水)进行泡制,由其父充当下手。至2014年12月,朱某和其父共计生产了500斤用双氧水泡制的鸡爪,两人在长乐市一市场以每斤14元的价格进行售卖。
2014年12月18日,长乐警方会同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,在该店面内抓获朱某父子。
2015年12月3日,长乐法院一审判决,朱某父子均犯生产、销售有、有害食品罪,朱某父子除获刑外,各处罚金1万元、3000元。另外,禁止朱某父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